相关学院(系):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与讲座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2004-2005学年校政字30号)相关规定,学校现对聘期内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进行考核。具体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聘期内合同执行时间满一年(即2015年3月31日前签订聘用合同)的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均须参加考核。
二、考核方式
分为聘期考核和中期考核两类:凡距合同聘期满不足6个月的,须进行聘期考核;凡合同执行时间满一年且距合同聘期满超过6个月的,须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名单见附件1。
三、工作安排
1、学院(系)布置工作。各学院(系)组建本单位讲座教授考核工作组,拟定考核方案,并布置考核工作。讲座教授考核工作可与海外人才聘期考核同步进行。
2、个人填报。讲座教授本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考核表》(见附件2),并提交各学院(系)讲座教授考核工作组。
3、学院(系)组织考核。各学院(系)工作组就合同讲座教授聘期内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形成意见,并于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至人才办,清单如下:
(1)单位报告(纸版)
(2)《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考核工作组意见登记表》(见附件3,纸版)
(3)《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考核表》(纸版)
(4)护照首页、历次出入境页(扫描件)
(5)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
上述材料纸版交至明德主楼1133室,电子版或扫描件发送至rcb@ruc.edu.cn。
4、学校审议。人才办对各学院(系)讲座教授合同约定岗位任务履行情况进行复核,汇总材料,提请专家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批准。
5、执行考核结果。人才办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关学院(系),并执行考核结果,具体如下:
(1)聘期考核:通过聘期考核予以续聘的,在聘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未通过聘期考核的不予续聘,且不再接受其申请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岗位。
(2)中期考核:通过中期考核的,继续执行现聘用合同;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学校中止执行现聘用合同,可由学院(系)承担经费支持其来校工作,待补齐聘期内岗位任务并通过专家审议后,学校可拨付由学院(系)承担的相应费用。
(3)拒不接受考核的,终止聘用合同,且不再接受其申请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岗位。
四、其它
如有不参加考核情况,学院(系)须提交书面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考核表》(中英文)
2.《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教授考核工作组意见登记表》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联系人:邢鹏 联系方式:5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