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系):
按照我校之前规定,凡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住宿费、交通费自理,培训费在派出教师按期回国后由学校报销二分之一。为鼓励教师参加相关培训,提升国际学术交流能力,该政策将继续执行。现根据学校工作调整,该业务由人事处转交我办负责。
因教师从参加培训到派出回国一般需2-3年的周期,按原规定报销时培训费的发票已超出我校财务规定的票据报销期限(不得超过次年3月)。经学校批准,现将培训费报销调整为教师培训结束当年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发票报销。
教师须于获得结业证书后1个月内将结业证书复印件及发票原件交至人才办办理相关报销事宜。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此前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的教师仍按原规定报销。
特此通知。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联系人:张馨月 联系电话:82509027 办公地点:明德主楼113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