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学院(系)特色项目实施办法》(2016-2017学年校办字27号)和《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学院(系)特色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17-2018学年校办字21号)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学院(系)申报
学院(系)于每年11月向人才办提交《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学院(系)特色项目申请表》。每个学院(系)每年度限申报一个项目。
二、专家评审
人才办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三、学校审批
人才办在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批复
人才办将审批结果通知相关学院(系),对立项获批的学院(系)发放批复书。获准立项的学院(系)按要求反馈批复回执,填写年度《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学院(系)特色项目经费预算表》。
五、经费拨付
人才办商财务处为获准立项的项目按年度拨付经费至学院(系)。
六、年度考核
获准立项的学院(系)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或当年年度经费使用期限结束前向学校提交《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学院(系)特色项目年度报告》。
七、结项考核
获准立项的学院(系)应于项目结项当年的12月31日前,或该项目经费使用期限结束前向学校提交《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国际培训学院(系)特色项目结项报告》。
八、计划变更
获准立项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有需要调整派出或邀请的人员,以及变更项目安排的,须由学院(系)提前向人才办书面报告,经研究获批并备案后,方能按更改后的计划执行。
九、延期实施
项目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时实施的,学院(系)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
十、停止实施
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同意后终止项目实施,并返还结余经费。
十一、经费收回
项目实际支出低于核定经费额度的剩余经费,以及获准立项但未实际执行的项目经费应由学校收回。
学院(系)无故延期实施、停止实施的,或违反经费支出有关规定的,应返还结余经费,且不得再次申报该项目。待提交整改方案并获学校批准后,方可再次申报。
十二、学校评估
学校适时对获准立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年度报告、结项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效果统筹考虑学院(系)新设和续办项目的安排,并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效果较好项目的做法和经验。
十三、接续支持
获准立项的项目执行周期最多不超过3年。确属效果显著需要长期支持的项目,学院(系)可在项目执行周期结束后,申请接续支持。
其他说明:
Ø 教师办理校内派出手续时,还须先经人才办审核其“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申请”,特别是出国时长在180天(含)以上者;
Ø 具体财务报销事宜,请详询财务处;
Ø 教师公派出国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的核算事宜,请详询国际交流处。
联系方式:
[人才办人才发展部] 010-82503218,rcfzb@ruc.edu.cn,明德主楼1132室
[财务处财务管理科]010-62512840/2845/1417,崇德楼东楼209室
[财务处会计科]010-62511715,崇德楼东楼1层大厅
[财务处工资薪金科]010-62511710/0882/6506,崇德楼东楼201室
[国际交流处出境事务办公室] 010-82501691,明德商学楼311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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