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归教师挂职锻炼是每年集中申报还是可以随时申报?
答:自2014年以来,学校每年分两批组织各学院(系)进行集中申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初,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2. “海归教师”具体怎么界定?
答:参加我校海归教师挂职锻炼的“海归教师”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获得最后学位的我校在岗在职专任教师。
3. 教授能否参加?
答:可以参加,学校对其不做硬性要求,因该计划主要针对没有国内经历的年轻海归教师。若教授本人愿意参加,学校也愿意积极协助安排支持。
4. 外籍人员能否参加?
答:原则上不能。
5. 如申报教师的国外学位信息暂未录入我校人事数据库,如何证明其海归教师身份?
答:请教师在申报时额外提交国外院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应《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 合作单位能否在京外?
答:原则上挂职地点在北京,以方便教师每周有几个工作日去锻炼。如联系的合作单位在外地,需按特殊情况申报,并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教师的锻炼计划应与所在学院(系)及合作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合理安排挂职期间在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工作。
7. 合作单位能否为其它高校和科研机构?
答:教师的意向合作单位和锻炼身份/形式应达到实践锻炼要求,不建议选择其它高校和科研机构,且挂职锻炼岗位应与专业方向匹配。
8. 教师能否在学校批准派出前就开始锻炼?
答:一般情况下,教师应在挂职锻炼申请被学校批准后开始锻炼。自学校受理申请到审批派出通常有1-2个月的周期。在学院(系)批准的前提下,如确因挂职锻炼需要,教师在学校批准前就已至合作单位开展工作,则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如该教师的挂职锻炼计划最终通过学校批准,则其挂职锻炼开始时间为实际开始时间,即可在学校批准日期之前;
(2)
如该教师的挂职锻炼计划最终未通过学校批准,则不能被纳入我校海归教师挂职锻炼计划,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9. 能否办理延期结束?
答:如延期后的实际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仍在6-18个月的期限内,可由所在学院(系)向人才办提出延期申请;已满18个月后,不能再申请延期。如因实际工作需要,教师与合作单位在18个月后仍有继续合作意向,且经所在学院(系)批准,教师可继续以多种形式在合作单位进行锻炼,但相应时间段不再纳入我校海归教师挂职锻炼计划,亦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10. 已被学校选派的教师,可否变更合作单位?
答:如教师已在批准的合作单位开展工作,申请中途变更至另一合作单位,根据现行政策暂不支持;如教师实际并未至合作单位开始锻炼,可经所在学院(系)向人才办提出申请变更合作单位,重新提交挂职锻炼申请表、一览表和合作单位简介。
11. 已派出过的教师能否再次派出?
答:根据现行政策暂不支持。
12. 首个三年聘期内不参加挂职锻炼会有什么后果?
答:原则上,2012年1月1日以后到校的海归教师在首个聘期内均应参加挂职锻炼。参加挂职锻炼是海归教师入职培训的必修内容和首个聘期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年薪制海归教师由人才办依据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其他海归教师由人事处进行考核。
13. 申请折抵教学工作量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2014年9月1日(不含)之前来校的海归教师,挂职期间可根据挂职工作时间适当折抵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求,科研考核标准不变。教学工作量的折抵按照赴合作单位实际工作日进行核算,每周挂职工作1天,即每学期赴合作单位实践锻炼19个工作日,工作记录完整,达到挂职相关要求,可折抵1个学分的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最多折抵5个学分。
申请折抵教学工作量不需教师额外提交材料。教师可向所在学院(系)提供已填写完整,签名、盖章齐全的《中国人民大学海外留学归国教师挂职锻炼总结报告》,由学院(系)根据报告中的实际锻炼起止日期和累计工作日核算可减免的学分,在提交至人事处的《年度教学考核汇总表》中填写。人事处将与人才办核实情况。